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特指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导致事故责任方对于受害者以及其所投保的保险机构对承保车辆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时所遵循的基准尺度。
2.在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赔偿问题上,赔偿义务主体(通常为事故责任人)将会向受损的受害者提供覆盖多方面的赔偿项目,此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需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用、死亡赔偿费等等。
3.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各个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赔偿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安徽省滁州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具体额度往往依照政府的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加以确定。
因此,当有人准备计算安徽省滁州市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各类赔偿项目的具体价值时,务必仔细查阅事故发生当地当年相应的统计数据,从而为准确确认赔偿项目的计算基准提供有力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