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个人债务专题 > 民法典中共同借款是否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共同借款是否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债权方人数包含两人及以上,且其中任意一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那么此种情况所涉之债务便是连带性的;
反之,如果债务方人数同样包含两人及以上,并且在债权人要求的范围内,他们可以负责全部债务,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连带债务
此处提到的连带性权利和连带性债务,其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可能决定其性质。
因此,要判断共同借款人是否属于连带责任人员,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若共同借款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则他们便可被称为连带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最新修订:2024-04-3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