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一般性人身伤害事件(并无残疾情况):
1.在确定医疗费方面,需要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以及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性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误工费则需根据受害方的误工期以及其个人收入状况来确定;
3.关于护理费,这是基于护理人员的经济来源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来决定的;
4.交通费方面,将以受害者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为考量;
5.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则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加以衡量,通常情况下,每天约为50元人民币;
6.最后,营养费的数额应视受害者的伤情程度及医疗机构的建议意见而定。
(二)对于致害导致伤残情况的索赔:
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依照诉讼地所属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从定残日开始按照20年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年龄超过60岁的,则随着年岁递增,每年减少一个年数;
至于75岁以上的,则改为按五年计算。
如其达到伤残等级,还可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三)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方面:
除了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之外,还可获得以下赔偿项目: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