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存在下述任意一种情况,均应被视为违法犯罪并予以追究:
首先是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嫌疑人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或盗用他人信用卡,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元及以上的;
其次是涉及恶意透支,数额达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的行为。
对于刑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第一款第(三)项中所定义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
(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通过盗窃、收购、欺诈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网络、通讯终端等渠道进行使用的;
以及(四)其他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此外,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的,则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