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遗嘱执行人在终瞩中应负之义务,乃系依法、正当之举,然若
继承者或
受遗赠人无合理原由而未恪尽契约所约定之责任与承诺,直至达到紧迫性之法律要求,他们将因此而丧失对遗产的
继承权及接受权。
就如同若因生活规划等客观缘由导致无法依约妥善处理法定性的
债务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均可通过申请至当地的
司法机关来撤销他们对遗
产权力的拥有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