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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在此,我们来探讨一下质押合同中常见的主要条款内容:
首先是主债权的类型与额度,具体包括债权人用以领取贷款或资产的项目种类以及涉及的数额;
其次是债务人为按时偿还债务所应遵守的履行期限,这是指债务方履行偿还义务的预计时间范围;
第三方面涉及到质押物的详细情况,包括质物的指定名称,实际数量,参照标准,以及其客观现状等各项细节;
接下来便是质押担保的涵盖范围,它不仅包括了预设的主债权及其随附的利息,由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因损害请求解决而产生的赔偿金,还包括质物在保管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以及实现质押权所需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最后是质押交付的具体时间点,原因在于只有在出质人将质物正式移交给质权人并由后者占有掌控之后,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才能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最新修订: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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