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存在着
非法占有的心态,在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是期限之后继续透支,而这种情况被发卡银行
催收过后仍然不知悔改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若持卡人将
信用卡用于机具恶意透支,那么便会构成
刑事犯罪-即
信用卡诈骗罪。
就其
犯罪构成形式而言,要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必须具备如下情况:
首先,实施该种
犯罪活动时涉及到信用卡;
其次,数额必须够大;
第三,有着明确的
犯罪故意和
犯罪行为;
最后,情节应当属于较为严重的那种。
具体来说,
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手段来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从而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卡;
第二,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他人的信用卡;
第三,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交易;
第四,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第五,恶意透支等。
根据不同情形,其所应承担的
刑责幅度也相应有所不同。
在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20,000元至20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处罚;
当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时候,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须缴纳50,000元至50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如果
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罚金罚款或没收
个人财产也会变得更为严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