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七年有期徒刑者可获减刑的必备条件如下:
首先必须尽职尽责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部门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和改造工作;
其次必须显示出深刻的反思之意并采取有效行动进行改正,或具备明确的悔过表现,抑或是能展现出有突出贡献或者严重立功行为的表现。
至于何谓“减刑”,它其实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程序,用于确保那些根据法律被判定需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囚犯,能够在具备了特定的可以获得减刑的情节之时,通过向执行刑罚的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从而使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其原判刑罚给予适当减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减刑所采取的时间以及其可能达到的程度,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减刑幅度上,我们的规定是绝对不允许超出原判刑期的一半。
同时,罪犯还需要在服刑期间按照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一个自然年度即为一个考核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