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以达成共识;
其次,若无法协商成功,则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请求予以妥善处理;
最后,如果对政府处理结果仍感不满,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公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