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涉及到实际成交价格并不低于相关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值标准的情况,按照成交价格的至少百分之四十这一标准来计算出卖金额度;
如若成交价格远低于基准地价平均值,便以此基准地价平均值的百分之四十为依据进行计算。
2.当
划拨土地使用权面临转让行为时,在办理出让手续之时,同样基于基准地价平均值的百分之四十来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额度。
3.在经过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得出的土地出让金额度基础上,如果
土地使用权受买人存在任何疑虑或者意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然后依据评估价值中占据百分之四十的那部分进行土地出让金的计算。
4.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成本定价分析的过程中,其所占土地最终售价的最大份额不应超过百分之六十。
为了能够确保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具有准确性,我们必须将成本价格转换成市场水平下的土地价格,然后根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标准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在此,我要着重强调一点,那便是土地出让金并非单纯的地价概念。
在那些诸如住宅等项目类型中,如果采取如同
招标、拍卖、挂牌这样的公开竞标手段,那么土地出让金就等于市场地价。
然而,在涉及到诸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套设施等项目领域,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用地上的情况时,土地出让金的构成并非完全依赖于市场调节机制,因而它更类似于是一种
税费性质的定价工具。《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