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诉讼中,音频记录是可被视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的搜集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途径,且被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严谨的核实考究,方能以此为依托做出事实判断。
在此基础上,采用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或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手段获取的证据,则不具备作为审理案件事实依据的资格。《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