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蘸染其性质,通过
伪造而获得之
信用卡之持有及使用;
或利用篡改、虚构的
身份证明领取之信用卡存储及使用等之行为。
(二)存在持有的信用卡已因过期而失效者进行使用之现象。
(三)于未经授权之下使用其他人员拥有之信用卡之情形。
(四)对恶意透支行为,即在规定的限额或时间内超额或延期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催促仍不能归还欠款之行为。
关于前述情况,恶意透支属于以不当方式占据他人财产为目的的
违法信誉滥用行为。
若有人盗取并私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将依据本法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来
量刑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