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到的情况是允许的。
犯罪者如果能够严格遵循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教育改造过程,并展示出明确的改进表现,或者在行为上有所贡献和
立功表现,便可以依法得到
减刑处理。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其有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这种情况就必须采取相应的减刑措施。
在此基础上,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士进行的减刑之后,他们实际上执行服刑期的长度不得低于服刑期总长的二分之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最多仅能获得一年六个月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