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前,若其中一方已独立完成购房事项、支付完毕所有购房款项且获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此房产显然应归属于该方的私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有的资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即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出于某种特定原因乃至赠与意念,独自承担了购房责任,尽管如此,却仍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这种情况,可理解为赠送行为的表达,换言之,资产的归属权在此时发生了转移,因此,这类房产应当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