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刑事拘留而产生案底是难以成立的。
所谓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院正式审理及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犯罪行为详情、审判程序详细记录以及最后处理决定等相关事务的完整存档。
然而,刑事拘留这一司法步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惩处,它仅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和现行犯人身自由的强硬手段。
因此,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并未遭受刑事处罚,自然也就无法为其建立案底。
只有当刑事处罚实际落到罪犯头上且予以记载,方能真正构成所谓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