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判以三年有期徒刑,但基于缓期执行之考虑,给予其三年缓冲期,在此期间内,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接受社会矫正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此外,被宣告缓刑者必须接受法律权威的监督并遵循特定的考察程序,以及向考察机关定期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
同时,他们还需遵守考察机关对于活动范围和交往对象的规定等具体举措。《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