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措施乃是在行政决策尚未做出之前,由行政机关注视并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这通常是为了能迅速地调查和查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性应对举措;
然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在行政决策已经做出之后,为了确保执行该项行政决策所需,进而实施的强制手段。
2、根据规定,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均为暂时性质,对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
相较之下,行政强制执行则具有最终性和严肃性的特点。
3、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并非同义词,不过二者都属于行政强制范畴,且它们都需要通过特定的强制手段来实施和体现。《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