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合约可呈现为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
由此可见,我们所讨论的传真亦包含在其中。
若合同当事人已经通过传真方式达成共识,且条款条件满足作为合同要素之要求,则该合同即自承诺内容的传真送达至对方之时起正式生效。
而关于传真文件的作用,尽管它也具备证明合同签订方面的凭证能力,然而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份传真文件可能会因为扫描不及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字迹难以辨认、细节模糊不清等问题,同时易被误解或窜改,从而使得其法律效应一直备受质疑。
为了证明传真合同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持,例如由网络通信服务商提供的传真通信记录表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