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承揽合同之定义,是指承揽者根据定作人为其所定制之任务来进行工作的实施,并在最终阶段向定作人提交其完成的工作以获得报酬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在此类合同中,作为交付工作成果的第一责任人,被称之为承揽者;
而接受工作成果并负担承揽者酬劳的义务承担者,则称之为定作人。
值得我们留意的是,承揽合同具有下述七个显著特点:
首先,承揽合同以完成一项既定的工作且交付相应的工作成果为其主要目的;
其次,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品种具有严格的特定性;
再次,承揽者的工作呈现出高度的独立性;
第四,承揽合同带有一定程度的人身性质;
第五,承揽合同属于承诺即生效的合同类型,同时亦是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的代表;
最后,承揽合同极其重视履行过程中的协作精神以及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独立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