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满十八周岁者,当其需要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时,原则上应当由本人或其父母、养育机构向户口登记部门提交相应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若已经超过十八岁,则应由其本人直接向户口登记部门提出变动登记请求。
在姓名权方面,自然人拥有专属权利,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使用、变更以及授权他人使用个人之姓名,但同时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