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五位担保人提供保证之际,倘若各位同时对于债权人陈述了各自担负的保证份额,那么就应该依照份额进行分摊还款。
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规定必须首先由债务人为偿付主体,那么不妨按照此原则执行。
若是未明确约定,保障人将依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担当起担保义务,债权人有权利向任何一位担保人索求承担担保责任。
当担保人已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借款人寻求追回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