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分居之后,若其中一方拒绝允许探视其未成年子女,那么此类主张涉及到的争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适当条件的情况下,都应受法院的正式审理与裁决。
关于这部分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详细解读:
首先,当育有子女的父母面临分居的境地时,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或消失,二人仍然共同拥有着对孩子的合法
监护权及相应养育责任。
其次,在父母分居期间,那些未被直接
抚养的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获取定期探视子女的法律权益,同时,另一位
监护人也负有法律上的义务来协助完成这个过程。
然而,若遭到拒绝或困难重重,
探视权人有权通过向司法机构提
起诉讼,来确保履行自己的探视权能够得到实现。
另外,对于那些蓄意干扰探视权,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利,甚至采取任何方式回避探视,以期达到阻止对方探视目的的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视之为个人自由,而应当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去理解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去捍卫和保障探视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