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于身负戍边重任的军人而言,其恶劣性质更是不言而喻。
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所需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为主体需具备诈欺他人的行为能力。
其次,行为人所从事的招摇撞骗行为应符合特定的定义和要求。
这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伪装成军人的身份或藉由职称以掩盖事实真相,进而以此为基础,向公众展示自己的虚假形象,并借此广泛传播追逐个人私利的行为。
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抓住广大人民群众对军人的深厚信任与敬仰之情,从而借机实施欺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好处。《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