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
若需执行此项拘留,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
首先,被拘留人员须属于现行犯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
其次,在特定的法定紧急情况下进行。
这些法定紧急情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所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警方实施的拘留以及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拘留权力,均有各自独特的法律条款予以规范。
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间通常为十四日,此期限从被拘留者进入看守所以降开始计算。
在此十四日内,负责调查取证的机构须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而检察院则有权利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这一申请。
若批准,便可执行逮捕;
若不批准,便须宣告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加以替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