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住宅类财产的补偿办法:
主体为楼房(至多两层)的,每平米收取的补偿费用是人民币3,300元;
对于预制或捣制的砖混结构房屋,其每平米的补偿数额是2,800元;
砖瓦结构房屋的每平米补偿额为2,400元;
而平(草)房每平米的补偿则定在了1,900元。
2.关于地面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方法:
仓库类房屋每平米将收到920元的
补偿金;
室外混凝土地坪每平米的补偿额为165元;
储气罐每座的补偿款为4,600元;
厕所类建筑物每平米的补偿额在190-300元之间;
猪鸡舍每平米的补偿金额在150-260元之间;
塑料大棚每平米的补偿金在165-280元之间;
菜窖每平米的补偿金为180-330元;
砖石砌体每延长米的补偿额为190元;
格栅栏(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的补偿额为450元;
大门楼每个的补偿金额为2,400元;
饮用井(含压水设备)每眼将得到1,000元的补偿;
农村家庭的排灌水井(含水泵设备),每眼将得到15,000元的补偿;
大型排灌井(含设备)每眼将得到30,000元的补偿;
排水管(塑料管和铸铁材质)每延长米的补偿金额在80-150元之间。
电话移动设备补贴费每户是200元;
有线电视移动设备补贴费每户为300元;
每个坟墓的补偿金为5,000元。
异地安置救济费(包含宅基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是20,000元等等。《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