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这两种情况:
在具体犯罪行为中,若罪犯实施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诈骗所得金额庞大,将面临司法机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缴纳相应的罚款;
如果所涉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犯罪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罚款;
而假如犯罪者的行为符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此外还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乃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惩罚。
具体而言,所谓信用卡诈骗活动是指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是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办理成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也包括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此外,盗窃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据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有关“恶意透支”的概念得到了明确解释,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越法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疯狂透支,即便发卡银行多次催促还款也不肯归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