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该罪行侵害之客体而言,其所触及的核心对象即为正常运行中的社会秩序。
其次,在客观要件方面,该项
罪名的具体表现形式则是以捏造成立诸如爆炸、生物化学、辐射等威胁性讯息,或是明知这些威胁性的信息已经被人篡改成了
虚假消息,却依然故意散播到社会中去,此举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扰乱与破坏。
然后,就
犯罪主体这一层面来看,本罪行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普通民众,只要他们与所适用法律
法规规定的年龄相符并具备相关
刑事责任的辨识能力,便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罪行的实际罪犯。
最后,从主观因素的角度出发,该种
犯罪活动的主导方向始终是故意为之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