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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的被告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正在受拘押的被告人:
(一)若为第一审民法院所作出管制、宣告缓刑、独立且单一适用附加刑等判决还未产生法律约束力时;
(二)此时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羁押的期限已经超过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此案所判下的刑期规定期限;
以及(三)由于该案件尚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完成审判程序。《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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