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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双方约定子女抚养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达成的子女抚养权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由于家庭中的子女理应由父母双方协同监护照料,这既是父母法定的义不容辞之责,同时也是他们享有的法律权益。
因此,若夫妻双方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那么这样的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不会因其父母离婚而有所改变。
即便父母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交由父亲或是母亲直接抚育照顾,他们仍然享有作为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身份地位。
同样地,离异父母仍然保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权利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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