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该行为后被告人若能表示诚恳的悔过态度并愿意接受相应制裁,可能会被判定为较轻度的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的话,其基准刑可以得到适当减轻,减幅高达20%至30%不等。
此外,如果被告人主动向被害者进行赔偿并获得其谅解,那么其基准刑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低40%以下。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二审阶段中,受害人心存感激并同意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借助于二审法官的判断力和法律原则,原判决有可能被依法推翻,以便重新判定被告人的刑罚标准更趋向于轻微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