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再次缔结婚姻,如果面临生活上的困境,抚养费用是可以申请适当降低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诉讼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自己的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而且由于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因此可以提出请求,要求降低或暂停支付抚养费用。
根据司法领域的丰富经验,当父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承担的抚养费用都可以适当降低:
首先,给付方的收入明显下降,尽管经过了不懈的努力,仍然只能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
其次,给付方长期患有疾病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也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金额支付抚养费用,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给付方因为触犯法律而被收监改造,失去了经济能力,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但是一旦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经济来源,就应该按照原先的协议或判决来支付抚养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降低或暂停支付抚养费用后,一旦他们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甚至超过了原先的抚养能力,那么孩子仍然有权要求恢复到原来的抚养费用标准,甚至还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