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明确规定,
办理离婚证书须由
当事人亲临现场,方可正式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着手准备
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应该达成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其中应包含双方明确意愿
离婚的表述以及对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负担等关键事宜进行充分而妥当的协商与商定;
其次,男女双方需手持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书以及已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民政局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再者,申请提交后,依据法律规定将设立为期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是任意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均可向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30天冷静期届满后,从第31日至第60日内,男女双方务必亲自到民政局向上级主管部门
递交书面
离婚证申请,待审核通过后予以颁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