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严谨且合乎法治原则的法规条款,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受害方)在接受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应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医疗费用的收据为凭据,并结合病历报告和在症断证明书中所记载的相关信息,作为确定其赔偿额度的重要依据。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救治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方面存在质疑,则需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实自己的观点。
其次,医疗费用的具体赔偿金额,将按照一审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核算。
而关于器官功能恢复所需的康复费用,必要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等待实际发生后再行提起诉讼索求。
但是,如果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揭示出必然会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共同纳入赔偿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