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的搜查手续及相关规定包括:
首先,搜查行动需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实施,禁止其它任何机关、协会以及个人未经授权对公民人身居住场所实施搜查;
其次,任何机构及个人均负有责任依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要求,提交能够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行或清白的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等相关证据;
再次,在执行搜查过程中,需向被搜查者展示搜查凭证以示合法性;
随后,搜查过程中应确保被搜查者及其家属、邻近居民或其他目击者在场见证;
同时,对于女性被搜查者,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为女性。
在整个搜查过程中,严禁无缘无故地损坏被搜查者的财产物品。
最后,搜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由参与搜查的侦查人员与被搜查者或其家属、邻近居民或其他目击者签字,以保证搜查工作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