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刑事判决过程中,依具体表现最多可予以
减刑两年;
然而,减刑的实际效果如何则取决于罪犯在监狱内部所展示出的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减刑必须
保证不会低于原来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在减刑制度设计上,其幅度不能超出原有刑期的一半。
罪犯在服刑期间,将按照百分制标准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周期为每个月一次,并从评估结果中筛选符合
减刑条件的罪犯,对于这部分罪犯的评估结果也会公开公示,并且根据他们得分的高低以及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来判断是否具有减刑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全力配合教育改造工作,并且他们有足够的悔过自新的诚意,或者他们所开拓的是
立功表现,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