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父母的
拆迁房产并不构成
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理所应当属于父母的
个人财产。
这主要是因为被拆毁的房屋本身便是归属父母所有,因此,从法律角度讲,
拆迁所带来的安置补偿亦应当视为父母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
拆迁补偿是依据
家庭成员的数量所决定的,且如夫妻俩也在补偿之列,那么他们对于拆迁房便具有一定的份额权益。
父母所拥有的拆迁房产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细致讨论:
首先观察被拆迁者,例如,若是父母,其子女及其配偶却并非被拆迁或被安置对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源自父母,因此,无论是子女还是子女的配偶都非拆迁或被安置的主体。
那么,在计算拆迁补偿收益时,自然不会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具备。
至于具体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种情形,如果拆迁所得的
房屋登记在父母的名义之下,此房屋便完全归属于父母所有,与子女及其配偶无关;
其次,在子女缔
结婚姻之前即已将拆迁所得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字之下的情况下,此房屋便属于子女的个人
婚前财产,与其配偶没有关联;
再者,如果在子女婚配之后,将所得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而且父母与子女间存在明确且单独的
赠予协议,那么,此房屋将被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最后,虽然同属此类情况,但倘若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单独的赠予协议,那么此房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
共同财产。
另一种情况,当被拆迁者为父母,并且子女及其配偶也是被拆迁或被安置者时,由于在计算补偿收益时,会充分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
这样,无论最终的拆迁房屋是以何种方式登记在任何人的名下,它都应该被视作是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不是能够进行独立处理的
离婚财产。
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希望明确自己在此类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那么他有必要提
起诉讼,要求分割家庭
共有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拆迁补偿政策以及正式的
拆迁协议等文件来做出正确判断。
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下列各类财产均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薪酬、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带来的收益;
某种形式的利息收入以及自然增值等产生的财产收益;
对
知识产权如
商标权、
专利权等所产生的经济权益;
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予的合法财产;
个人投资所得的收益;
实际享受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或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