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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时,应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他们的长期生活可以得到妥善保障。
同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征用土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补偿费用(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各种地上附属物以及农作物如青苗的补偿),同时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对于占用农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和安置补贴费用,其具体金额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区域综合地价来进行确立。
为了达到科学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制定区域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的自然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壤地理位置、土地市场供需情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而且这个价格应当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再宣布一次新的标准。
另外,关于征收农用耕地之外的其它土地、各类地上附着物以及农作物如青苗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加以制定。
特别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应当遵循一个基本原则:
即先补偿后搬迁,保证他们的居住条件有所改进。
在这个基础上,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村村民的意愿,允许他们选择通过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者直接进行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同时对因为征用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居所安置等各项费用也应得以补偿,从而真正保证农村村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居住权以及合法的房产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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