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
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需具备法定的夫妻资格地位。
2、参加协议离婚的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全面行使
民事行为的能力和资质。
3、协议离婚的男女任何一方都应有明确同意
离婚的意愿。
4、在协商解决
离异时,关于子女抚育和教育方面,需要对此进行妥善且合理的规划,并达成共识性的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遵循有利于保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来制定相应的,落实到实处的保障措施。
5、协议离婚之际,必须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问题进行合理性和适当性处理。
财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划分、偿还
共同债务及在离婚时给予经济匮乏一方的适当资助,特别是在离婚后续的居住问题等方面的处理。
6、所有协议离婚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相关
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