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信用卡欠款属于第一类情况。
其本质上属于正常的负债及偿付责任。
其次,倘若涉及到法院判决的罚金或财产没收等刑罚在场,那么这便归类于第二种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所明确指出,若某人在被判定处以罚金或财产没收的同时,还需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他须优先履行对于无辜受害者们的民事赔偿义务。
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应在上诉前已有的负债负担将必须清偿,如果有债权人提出要求,便应该在财产刑执行之前先行偿还债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