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被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措施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为直接受案的特定案件,对在调查阶段发现并涉及到重罪嫌疑人或重大犯罪线索的人员,依法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手段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