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准取保候审后的期限内,如其没有出现违反该法第71条之规定的行为,则在取保候审期顺利届满之时,他们就应依据裁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去相关银行领取此前支付的保证金。
至于第71条具体内容,其明确表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若没有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他们不得私自离开本市、县;
(二)当住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全面报告;
(三)在接到传唤时,需立即前往受诉方可;
(四)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干涉证人作证;
(五)禁止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案件实际情况,督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点或数点规制:
(一)不得步入指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见面或互通信息;
(三)禁止进行特定的活动;
(四)需将护照等出境证件、驾驶证等交付给执行机构保管。
如果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过保证金,那么他们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都将被没收,并会扣留他们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接受区别对待的处罚:
如要求他们书面承诺反省过错、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是对他们实施监视居住或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以至于需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他们进行拘留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