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以下基层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提出支付
劳动报酬、工伤
赔偿之诉求,以及请求支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发放
抚恤金、救济金,或提供
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
同时,担任涉及
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
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关乎
公共利益的群体性
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情况也适用此政策。
(二)担任公民请求
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亦在此列。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若不涉及财产关系,则每件收费为200元至1000元不等;
(二)如涉及财产关系,则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的,收取标的额的3%作为费用;
2.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收取标的额的2%作为费用;
3.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收取标的额的1%作为费用;
4.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收取标的额的0.5%作为费用;
5.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收取标的额的0.2%作为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的最低收费额为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
代理收费。《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
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