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仅拥有一纸欠条,且缺乏转账记录作为佐证,当债务方否认该笔债务时,极易导致欠条效力的失效。
尤其在借款金额相当庞大之际,众多债权人往往难以追偿其借款。
究其原因,仅凭借一纸欠条,尚不足以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方始生效。
因此,仅凭一纸欠条,并不能完美地证明借款关系的实际存在,仍需补充其他证据,如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