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时,若所涉房产是由单方面全额出资购买并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进行离婚裁决时,该房产将被视为不可处置之物,除非双方在此问题上另外签署了相关协议。
然而,若该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双方均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无法就权属问题达成共识,此时法院将会做出判决,将该房产的使用权判给其中一方,而非对其所有权进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