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烈士之亲属先行离世,其子女将担任
代位继承人的角色。
此种情况下,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特定条件:
其一,享有
继承权的代位
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离世;
其二,该被代位之人需为被继承人的
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三类人群;
其三,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这个角色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孙后代或者被继承人之兄弟姐妹的子女;
第四,这位被代位者生前须拥有
继承的权益,若是由于法定原因导致代位继承权丧失,即会同步引发代位继承权的消亡;
其五,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亦或是被代位者是否已离世,原则上,每位代位继承人仅能继踵被代位人原本应得的遗产份额。
此外,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并不存在于
遗嘱继承与遗赠活动过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