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貸款利息範圍包括達到或超過借款合約成立時的一年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之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款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的第二十五條的明確規定,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來支付利息,但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已經就利率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協商和約定,並且該利率並未超出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提及的“一年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報價利率”,其具體指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從2019年8月20日開始以每月發佈的形式公佈的一年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報價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