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人皆为华侨且分别生活于海外的情况,请遵循如下步骤进行离婚手续的处理:
夫妇二人应有意识地同时回国并前往各自婚姻初始登记的区域以及县级市人民法院请求发起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明确,所谓的“诉讼离婚”即是指在夫妻双方对于是否需要结束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分配、债务负担如何界定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等方面产生无法达到共识时,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借助调解或审判途径来解除婚姻束缚的一种完善的离婚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