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或运载的
信用卡为
伪造,而且数量巨大者;
或者行为人对持有及运送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具有明显明知,且数量同样巨大;
(二)无视法律规定,肆意持有和运输他人合法信用卡,总数量达到庞大规模者;
(三)采用
欺诈手段申领信用卡,即运用非真实
身份证明材料来获取信用卡的
使用权者;
(四)从事售卖、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通过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些
违法活动,且数量已达较大程度;
对
窃取、收购或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按前面几条法律规定进行严厉惩罚。
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触犯第二款
犯罪行为的,应当
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