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医疗事故胎儿的
损害赔偿事宜上,
民法典第1168条所设定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依照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是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所确定的(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五十条)
赔偿责任人(即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诸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一类的
赔偿项目将依据事故发生地区的国家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核算和支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