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仲裁人员存在以下任一状况时,应主动避嫌,同时,
当事人亦享有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一)为该案件当事人或其
近亲属者;
(二)与该案具有利益关联的特定人士;
(三)与该案当事人或
代理人含有其他微妙关联性,可能干扰公正判裁的重大事项;
以及(四)未公开地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面谈或接待,或者接受了来自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以及馈赠礼物等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回避申请快速审慎地做出决策,并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决策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